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6号)
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防止固体废物非法进口,保护国门安全、环境安全,现就进口木及软木废料监管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下列三类商品已列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附件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木及软木废料,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实施进口管理。
(一)木屑棒(HS编码4401310000);
(二)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HS编码4401390000);
(三)软木废料(HS编码4501901000)。
根据我国固体废物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固体废物应当严格落实供货商和收货人注册登记、境外装运前检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及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据此规定,上述三类商品或三个编码进口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用于燃烧的木屑棒、棕榈壳,其他用于燃烧的木及软木废料等商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三、进口本公告第一项所列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声明用途和加工利用单位(格式文本见附件1)。检验检疫部门按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规定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情况通报企业声明的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格式文本见附件2)。
附件:
1. 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情况说明(格式文本)
2. 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检疫监管情况通报函(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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