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秸秆能源化利用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和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为推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制度保障,这部法律规范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法律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明确规定了“总量目标、强制上网、分类电价、费用分摊、专项资金”五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制度。
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08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把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起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创新为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提出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技支撑,试点示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为原则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比例,争取到2015年,基本建立秸秆收集体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二、财税补贴政策
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国家采取若干财税补贴政策减少秸秆能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产品的应用,涉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的财税补贴政策如下: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包含了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目录没有规定具体的配套激励措施,但提出“对于本《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8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2008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47号),根据通知,利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农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只要产品中70%的原料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人当年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