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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木屑颗粒机|秸秆颗粒机|秸秆压块机|木屑制粒机|生物质颗粒机|30码期期必中 / 13-11-02

    焚烧秸秆屡禁不止,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传统的秸秆利用方式相继被淘汰,人们往往采取一烧了之的办法。客观上,机械收割面积迅速扩大,留茬过高而影响播种。杜绝焚烧秸秆,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不仅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且需要广大农民的主动参与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
    农作物秸秆可以经过秸秆颗粒机、饲料颗粒机、秸秆压块机压制成生物质颗粒燃料饲料,这样做不仅增加了老百姓的收入,而且还能有效的避免秸秆焚烧。
    一、简要背景
    我国每年农作物秸秆产生量约为6.5亿吨,其中,约50%用作肥料和饲料,30%用作燃料和工业原料,还有约20%的秸秆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大城市的郊区,由于燃料结构的改变,化肥的广泛使用,秸秆的剩余量甚至高达70%~80%。
    大面积、集中焚烧秸秆,其影响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一是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城市的环境形象;二是直接影响到机场、铁路和高速公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营;三是形成新的安全隐患,引发火灾和其他事故,影响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四是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有机质含量,使土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下降,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秸秆焚烧的污染和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中央领导对秸秆焚烧污染和综合利用问题多次作过批示。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解决秸秆焚烧问题,加强秸秆的综合利用,1999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对禁烧区的划分、禁烧组织实施、综合利用目标、考核检查以及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0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秸秆禁烧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2000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科技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在石家庄召开了全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会后,各地政府普遍把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抓住问题突出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严格执法;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广大基层环保、农业、科技、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重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机场周边秸秆禁烧取得明显成效,焚烧秸秆对铁路和公路交通干线的影响程度逐步减轻,秸秆综合利用率逐步提高。
    二、主要问题
    虽然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各地秸秆禁烧工作成效差异较大,部分地区秸秆焚禁而不止,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程度低,且与农民利益脱节,难以调动农民主动利用秸秆的积极性。根据几年来秸秆禁烧现场执法检查和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目前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到位
    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认识不到位,只是在夏、秋收开始时召开一次会议,下发一个通知,表面上是认真部署,实际上是走过场,各种措施不能很好落实,奖惩政策不能严格兑现,整个禁烧工作完全或者主要由环保部门现场抓、具体管,而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不够,致使秸秆禁烧工作形成“雷声大,雨点小”的不利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农民的投机心理,检查一过,秸秆照烧不误。
    2.作物机收留茬高
    据了解,除山区、丘陵地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使用联合收割机收割小麦,由于受利益驱动(留高茬可减少机具油耗、提高收割效率、降低收割成本),造成机收小麦留茬过高,严重影响农民及时播种。虽然绝大部分农民有禁烧意识,知道随意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农时较紧,另外处理麦茬需要增加投入,有些农民不得已采取焚烧的办法。
   小麦收割留茬超过1 5厘米,将直接影响传统方式播种,势必给禁烧秸秆留下隐患。如秸秆留茬低于10-15厘米,基本不影响播种,也不易出现大面积连片焚烧秸秆的现象。造成机收留茬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大部分收割机是跨区作业,为抢时间、赶速度,常采取只割麦穗和小部分秸秆的办法;二是绝大部分收割机属于个人,为了保护刀具、减少维护费用和加快速度,往往造成留茬较高;三是农机管理部门对机收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管理措施。
    3.职责定位不准确
    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第三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根据环保总局秸秆禁烧执法检查了解到的情况,多数地区秸秆禁烧工作似乎成了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其它有关部门参与不积极、工作不配合,对禁烧工作重视不够,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参与度不高。
    从整体上看,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由于部门职责不够明确,个别地区的政府重视不够,加之人员和经费紧张,每年夏秋季节近3个月的时间,仅秸秆禁烧执法检查一项工作就给各级环保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而且执法成本高,长此以往,秸秆禁烧难以持久,不可避免出现反弹。
    4.产业开发程度低
    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是秸秆问题的两个方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互促进,禁烧是“堵”,没有严格的禁烧执法,综合利用就缺乏足够的压力;综合利用是“疏”,缺乏适用的综合利用技术,秸秆禁烧也难以长久。目前,秸秆综合利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产业化程度低,缺乏规模效益;二是缺乏能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秸秆的适用技术;三是资金投入较大,多数情况下农民难以从秸秆综合利用中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当前,产业化程度不高是制约秸秆综合利用的瓶颈。
    5.优惠政策不配套
为鼓励利用秸秆,多数地方政府制定了对综合利用工程和农机进行补贴的政策,对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与秸秆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财政、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及产业化程度的提高。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
    焚烧秸秆不仅浪费大量宝贵的生物资源,损坏土地和林木,,严重污染环境,而且影响航空、公路和铁路的安全运行,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真正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必须树立资源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首先,农作物秸秆是宝贵的资源,焚烧秸秆就是浪费资源;第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对禁止焚烧秸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随意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三,焚烧秸秆直接影响公路、铁路、民航的安全运营和周边林木的生长,还常常引起火灾;第四,焚烧秸秆,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第五,政府有关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加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通过综合利用,把废弃的农作物秸秆转化成有用的资源,增加农民收入。
2、加强农机管理
    控制留茬高度是防范秸秆焚烧的有效措施,加强对联合收割机等农机具的管理,统一产品标准,规范操作行为,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奖惩办法,切实把留茬高度严格控制在10~15厘米以下,防秸秆焚烧于未然。
3、明确职责分工
    要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切实落到实处,首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是一种政府行为,应该由政府出面抓,由政府负总责。必须明确县、乡(镇)政府一把手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其次,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一是作为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做好协调工作;二是作为执法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秸秆焚烧情况;三是要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防止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四是要积极配合农业等部门推动综合利用工作。再次,农业部门要指导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当前应重点加强对农机具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留茬高度;大力推广硬茬播种、套种等技术。最后,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在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工作中给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
4、完善优惠政策
    当前,秸秆禁烧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但与秸秆综合利用配套的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的实用技术已有许多种,而且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仍在积极研发适用技术,但秸秆综合利用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只有能够给农民带来收益的综合利用技术才能受到农民的欢迎,真正调动农民主动利用秸秆的积极性。为此,应研究制定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促进秸秆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程度,为秸秆禁烧开创广阔的疏导空间。
    三门峡30码期期必中生产销售颗粒机秸秆颗粒机秸秆压块机等生物质燃料饲料成型机械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有效的解决每年收获季节的秸秆焚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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